发布时间:2018-01-07 11:16:00作者: 来源: |
(2007年3月23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6月26日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常委会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为使常委会会议依法顺利举行,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二、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三、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一般应在十日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一府两院”,并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四、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审议发言。会议日程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五、常委会各委室应按常委会年初工作计划安排,提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做好准备工作。
六、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临时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向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请假;因故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七、市“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两院”院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市政府的委员会主任或局长受市政府委托,也可向常委会会议作有关工作报告,但工作报告须经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署,未经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署的工作报告不得提交会议。市政府副市长任期内至少应向常委会报告一次相关工作。
八、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列席会议的市“一府两院”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应按时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向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并安排其他相关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九、常委会会议实行考勤制度,分组会议参会人员到会情况由各组工作人员统计。每次常委会会议参会人员到会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市“一府两院”列席人员参会情况在每次会后以书面形式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会议或全程请假超过四次的,本人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程要提前调研,审议时积极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的发言情况由各组工作人员统计,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每半年通报一次。
十一、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市“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应安排有关负责人到各组听取审议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十二、市“一府两院”及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在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内,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并接受满意度表决。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作出的审议意见,市“一府两院”对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或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告的满意度表决结果,通过安康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十三、常委会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采取按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十四、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