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7 09:18:46作者: 来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切实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相关转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院党组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一名班子成员主管,不断提升联络工作质效。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及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督促和通报,加强研究分析,及时向院党组及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促进联络工作良性运行。宣教处加大对联络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弘扬法院工作主旋律。
第二章 联络工作
第四条 联络工作应以为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其依法行使监督权为目的,坚持积极主动、探索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扬热情、诚恳、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联络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视察、调研相关配合工作;
(二)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审判的本市重大、疑难案件或其关注的案件,参与其关注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集中走访和定期联系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法院工作情况,通过微信、微博等推送法院工作重要动态、成效,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代表释法答疑;
(四)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办理情况、结果。
第六条 实行结对联络制度。由中院副科级或相当副科级以上干警根据办公室确定的结对联络安排,通过集中统一走访、日常自行联系、协调办理关注事项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协调、沟通。
第三章 交办事项的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交办事项是指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康市委员会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函件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及来信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监督和促进,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办理、落实。
第八条 办理交办事项的工作程序包括交办事项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审批、转(交)办、催办、回复,统一纳入台账管理。办公室收到交办事项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于审批后2日内转本院有关部门或交由基层法院(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事项应及时研究办理。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会办、分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调,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根据要求提供会办意见。
第十条 对于一般性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报告办理情况。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或敏感、复杂案件的,已经审(执)结的,应在收件后10日内报告;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应在案件审(执)结后10日内报告。属涉诉信访且存在重复访、缠访、闹访等情况的,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每个月简报一次进展情况;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向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提高办理质量,书面答复报告要具有针对性,做到于法有据,说理充分。交办事项提出的问题,属于应当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应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交办事项由市中院相关部门承办的,要由部门负责人主办,办理结果由办公室审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交办事项由基层法院承办的,办理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发。办理结果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者补报有关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交办事项一般由承办单位或案件承办法官当面答复,办公室做好协调配合。答复交办事项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提案或来信来函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人。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应当为其保密,但涉及违法犯罪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应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属于应当报告事项的如实按要求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中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述联络工作对象仅限于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县(市、区)法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加强与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因上级法院、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机关按有关规定修改,本规则将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