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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国市监信发〔2022〕6号

        作者:佚名 时间:2022-02-17 09:24 来源:中国政府网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准确定位,服务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为监管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明确标准,科学分类。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实施及时、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
          强化应用,分类施策。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
          协同高效,共享共用。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实现监管效能普遍提升。
          (三)工作目标。
          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到2022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全量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到2023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二、科学实施分类,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
          (四)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相对统一。重点从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构建分类指标体系,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市场监管总局指标体系框架下,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
          (五)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要及时归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整合归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统有效归集;鼓励探索运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进一步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示系统,将采用“总对总”方式归集的中央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推送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六)统筹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做好对接,为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市已经建设并使用的系统要与省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整合融合,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分类。要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建立信息归集、分析加工、共享应用的闭环模式。
          (七)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自动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三、强化分类结果运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八)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共享至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
          (九)推进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十)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十一)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时,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四、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十二)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要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
          (十三)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综合研判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系统思维,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综合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要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创新举措,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十五)严格责任落实。要增强责任意识,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构建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对于违规泄露、篡改分类结果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六)做好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成效,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https://www.njyfgp.com/Content-2366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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