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本地区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和《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29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和调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部署要求,健全和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起草了《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挂网公开征集了公众意见,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专题研究讨论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程序规则》(送审稿),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规则》于2022年10月12日正式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程序规则》共六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责任追究、附则。其中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分为四节,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第三章包括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两节,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程序规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职责分工等。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如何报请启动决策程序作出规定;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的确定原则,以及开展研究论证工作的相关要求。第二节公众参与,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时限以及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和程序。第三节专家论证,规定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的形式及要求。第四节风险评估,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财政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评估的程序和内容等。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规定了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内容和期限;在送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规定了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程序。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规定了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规定了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审核,并形成决策草案书面审核意见;明确了决策草案提交集体讨论的材料要求,决策公开的程序和途径等内容。
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规定了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规定了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的相关职责和要求。
第五章责任追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及有关人员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程序规则》执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程序规则》不一致的,按照《程序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