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19776475-GK-2022-0561 | 发布日期 | 2022-07-12 10:08 |
来源 |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相关政策解读(市乡村振兴局宣 相关政策若有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
1、门诊统筹补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100元。
2、门诊慢特病补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标准的参保患者。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报销比例70%,封顶线2万元;血友病报销比例80%,封顶线5万元;重度精神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白癜风报销比例60%,封顶线0.2万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结核、高血压病(中危以上)、糖尿病(并发症)、冠心病、癫痫、肾病综合征、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肌病报销比例60%,封顶线0.1万元;大骨节病、中重度氟骨症、慢型克山病报销比例70%,封顶线分别为0.047万元、0.063万元、0.15万元。
3、住院补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住院的参保建档立卡脱贫患者。市内协议定点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80%,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70%,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60%,市外协议定点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70%,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60%,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50%。
4、大病保险补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达10000元以上的住院参保患者,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补偿标准:即:1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补偿60%,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补偿70%,10万元(不含)以上补偿80%(最高不超过80%),封顶线3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降低50%,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5、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对象、监测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户中除农村特困、农村低保以外的人口)(标准若有不同,以县区为准)。
补助(贴)标准: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未达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低收入监测范围、监测户按照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2万元。
6、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监测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户中除农村特困、农村低保以外的人口)。(标准若有不同,以县区为准)。
补助(贴)标准: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下的,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5万元。对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低收入监测范围或监测户按50%比例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下的,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5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4万元;因病致贫对象、其他救助对象按30%的比例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下的,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万元。
(市乡村振兴局宣 相关政策若有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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