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本人已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国家也在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为方便出行,本人决定在缇香郡自有产权车位上建设自用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不同意出具同意施工证明,原因是高新区住建局回复建设充电桩将破坏防火分区,将对物业公司进行罚款,以上内容现场电话已核实确认,以上回复引起我小区多名新能源汽车业主不满,对生活造成不便。诉求问题如下: 1、国家当前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同时鼓励建设充电桩,同时国务院发改委于2016年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相关附件文件,均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为何在实际落地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物业和住建局相互推诿; 2、住建局回复我方可以自行查阅相关规范,本人查询相关规范后,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中,第6.1.5条中规定,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同时提出楼层、独立防火单元的相关要求、防火隔断、防火门等要求,但并未对现有已建成的地下停车库新建充电桩提出相关消防要求,请问住建局“破坏防火分区”说法从何而来?依据规范中哪一条? 3、如在缇香郡小区内确有诉求需要建设充电桩,除供电公司相关手续外,请问还需要什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