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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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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办信息发布工作。
三、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假借政务信息公开名义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四、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部门规范性文件;
2.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3.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机构设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
5.行政征收事项及办理情况;
6.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房屋征收补偿结果、房屋征收补偿款发放、房屋安置情况;
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政务公开,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栏、会议、网站、新闻媒体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方式公开发布。
七、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八、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九、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十、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十一、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重点内容:
1.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房屋征收、安置规划、年度计划;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房屋确权结果、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和房屋安置结果及办理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6.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专项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9.其它需要公开事项。
三、主动公开载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主动公开程序: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开;各工作部门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党政综合办公室公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管委会申请获取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依法的原则。
三、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五、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四章 保密审查
一、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安全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简称保密审查)。
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本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四、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秘密的政务信息,应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六、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和地方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涉及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投诉管理
一、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举报。
二、政务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举报内容主要为本单位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内容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
四、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单位必须设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公开。
五、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回复:
1.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4.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
六、举报人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
2.被举报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3.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七、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八、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科室或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举报人应予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察审计局负责示范区(试验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
1.政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2.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务信息损坏、灭失的;
3.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4.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5.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章 考核和社会评议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注重实效原则。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各工作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三、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1.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2.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3.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公开情况;
4.服务承诺情况。
四、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
1.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及履行职责情况;
2.公开内容。是否按内容和时间要求,对本单位所有应公开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备案,是否制定按照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
3.监督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公开效果包括作风、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五、考核采取自评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工作于每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公开年报
一、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按照上级统一工作部署,将本年度开展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
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情况、政务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3.政务公开工作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办信息发布工作。
三、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假借政务信息公开名义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四、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部门规范性文件;
2.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3.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机构设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
5.行政征收事项及办理情况;
6.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房屋征收补偿结果、房屋征收补偿款发放、房屋安置情况;
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政务公开,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栏、会议、网站、新闻媒体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方式公开发布。
七、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八、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九、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十、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十一、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重点内容:
1.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房屋征收、安置规划、年度计划;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房屋确权结果、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和房屋安置结果及办理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6.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专项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9.其它需要公开事项。
三、主动公开载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主动公开程序: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开;各工作部门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党政综合办公室公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管委会申请获取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依法的原则。
三、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五、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四章 保密审查
一、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安全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简称保密审查)。
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本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四、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秘密的政务信息,应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六、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和地方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涉及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投诉管理
一、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举报。
二、政务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举报内容主要为本单位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内容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
四、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单位必须设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公开。
五、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回复:
1.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4.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
六、举报人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
2.被举报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3.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七、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八、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科室或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举报人应予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察审计局负责示范区(试验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
1.政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2.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务信息损坏、灭失的;
3.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4.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5.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章 考核和社会评议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注重实效原则。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各工作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三、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1.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2.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3.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公开情况;
4.服务承诺情况。
四、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
1.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及履行职责情况;
2.公开内容。是否按内容和时间要求,对本单位所有应公开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备案,是否制定按照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
3.监督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公开效果包括作风、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五、考核采取自评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工作于每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公开年报
一、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按照上级统一工作部署,将本年度开展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
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情况、政务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3.政务公开工作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